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起点,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管好、用好设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进行合理配置,发挥其最大效能,并大力提倡自己动手,开发、研制新型教学及科研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位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该项工作,实验设备处为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实验室由各系(部)直接领导、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购进、调入、调出、增减等,均到实验设备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各系(部)要指定一位系副主任或单位负责人分管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选派有经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七条 实验设备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登记建帐、清产核查、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做好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和统计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5.负责组织检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仪器设备论证、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相关信息录入与更新、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的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帐,随时与实验设备处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帐,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5.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6.配合实验设备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实验设备处报告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十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1.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其中单价(或成套)在5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2.单价在200-800元之间(含200元)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低值物品的管理按《学校低值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 凡购置金额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计算机软件,须记入固定资产帐,其中购置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以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 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 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 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 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 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
6.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 计算机类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各系(部)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所需仪器设备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各系(部)或实验设备处组织可行性论证。经实验设备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批示,或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决定),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基本投资和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前,申购单位应逐项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表》。如因填写不清或填写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填写部门负责。并由申购单位或设备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其具体办法如下:
1、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所属系(部)组织3-5名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申请审批表》。由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查,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批示。
2、单价(或总价)预算5000-5万元之间(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5-7名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申请审批表》。由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查,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签字和校长批示。
3、单价(或成套)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精密、贵重、大型(成套)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
(1)、申购单位必须先落实申请购置的精密、贵重、大型(成套)仪器设备经费情况,经实验设备处预审后,方可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2)、由实验设备处组织的专家论证组对精密、贵重、大型(成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首先,审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精密、贵重、大型(成套)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
;其次,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并签定意见。
(3)、《精密、贵重、大型(成套)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经专家组签定意见后,由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查,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超过50万元者报党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处根据已经通过审批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表》的时间安排组织采购。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提出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试制。项目完成后,经学校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合格后入帐。
第十七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符合以下条件者,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1、 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创新,能较好地满足教学或科研需要,且价格合理。
2、 与同类仪器设备相比,性能优良、可靠,并且明显节约资金。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使用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便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使用单位技术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实验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单位专家)主持。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合同书和产品技术说明书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在核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无误后,及时进行安装、调试,逐项检验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和功能,并做好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验收合格后,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交涉退换。精密、贵重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应及时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制订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责任到人,要树立严格的科学态度和文明整洁的良好习惯,经常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实验前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实验后应做好检查、整理、复原工作。对仪器设备技术资料应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按规定应具有能排除仪器设备一般故障的能力,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使实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应重视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1.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房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方法、维护规程及设备开放办法等,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2.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内容。实验室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3.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4.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保养规程,对仪器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经常化、制度化,保证大型仪器实验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系(部)主管领导及实验设备处管理人员应参与交接全过程。如果调离人员设备交接手续不清,有关处室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锈、防腐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设备处为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各系(部)为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要严格教学仪器设备资产的财务管理,校计财处、实验设备处和使用单位都要建立设备固定资产账。
1、计财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并按教育部规定设置一级分类账和分户账。
2、实验设备处设置与计财处、使用单位相对应的分类账和分户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3、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
4、使用部门在拿到固定资产卡片后,应按要求填写并及时粘贴仪器设备标牌,确保账、物、卡相符。
5、计财处、实验设备处和使用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卡相符。
第二十九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编号、建卡后才能予以报销。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电子账、卡。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管理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微机管理网络系统,各系(部)可在计算机上查看设备明细账,发现不符时,应及时与实验设备处联系处理,以保证账、物、卡相符。
第三十条 学校确认的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原始使用记录,按时填报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调查表,并写出效益分析报告,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或淘汰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实验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剂,经实验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执行。仪器设备调剂具体按《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具体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须外借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外借。借用仪器设备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单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第三十四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实验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帐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三十六条 对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实验仪器设备,须由各使用单位组织至少3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其中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3-5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均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理由后,经参加鉴定的专家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由实验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批准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评估机构评估通过后才能报废。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后,由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批示。
第四十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具体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系(部)和实验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系(部)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每年的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工作中,对设备利用率高、完好率高,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深入扎实,并且账、物相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反之,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