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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医专设字〔2007〕36号---南阳医专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7-04-02 [来源]: [浏览次数]: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

第四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章 赔偿界定

第五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 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4.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可酌情减免赔偿。

1、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易于破损的低值品,在使用时偶然失手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上报,认识态度较好的;

4、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后不影响使用的。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 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价值。

第九条 专用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30%--100%的赔款。

第十条 特殊仪器设备(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丢失、损坏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及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值50%--100%的赔款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须办理验收建帐手续)。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协助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措施。对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比例。

第十二条 发生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时,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实验设备处、监察室、保卫处等)协同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表》,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设备处。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照价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由单位主管负责人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后,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和校长批示。

第五章 赔偿缴款及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有关部门、主管校长和校长审批后,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开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设备处书面通知校计财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十七条 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实验设备处审批,可以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