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为学校节约资金,更好地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有关仪器设备的供给、管理和维修等具体工作由实验设备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维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单》,并报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核实基本情况,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查、核实故障情况及范围,初步确定修理费用等,并提出修理意见。
第四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卸或修理(正常维护除外)。
第五条 对故障仪器设备一般是在校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修理,对学校没有修理能力的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报请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后联系外修。维修人员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
第六条 设备修复后,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并根据维修情况,确定维修费用、保质期限等。外修费用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其它有关事宜
第七条 凡参加仪器设备维修的人员,将其工作成绩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评职的能力考核材料之一。
第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负责,学校提供维护、保养材料用品。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备件由维修人员提出计划,报实验设备处统一组织采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