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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医专校〔2015〕174号---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科技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省科技厅《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科字[1992]2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动物是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必备条件,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媒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要做到:“计划采购、计划供应、满足需要”,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条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实验动物采购、供应、回收工作。

第四条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同时,为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外服务。

第五条加强实验动物卫生防疫,防止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生、传播、蔓延。

第六条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须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务必于每年五月、十月提出下学期实验动物使用计划。计划应写明使用方向、使用项目、使用日期,并提出对实验动物品种、规格、性别、年龄、数量的要求。做科研有特殊要求或需要量大者,须提前一年提出详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实验设备处批准。

第七条根据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计划,保质保量供应,确保教学、科研需要。实验动物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发放、出售实验动物和外借实验动物。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实验结束,由各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及时按领取数(包括处死的残体)统一运送到实验设备处指定的地点,统一回收,统一处理。

第九条处置回收的实验动物应有二人在场。处置人员对处置数量进行查验、记录。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置死亡、回收的实验动物,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实验设备处负责将回收的实验动物联系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12月9日